新《预算法》加快政府会计制度向权责发生制过渡
【作者:高红海  发布时间:2014-09-05  】  【打印

 

十年磨一剑,新《预算法》的出台更近一步。近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正对预算法修正案草案进行第四次审议。

        与之相随,政府会计制度也已真正进入改革时间。

        新《预算法》最大的亮点是将“强化预算约束”补充入立法宗旨,确立了四本预算的全口径预算体系,即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及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但全口径预算体系的执行还需要政府会计制度改革的配合。也就是说,只有实现政府会计制度向权责发生制过渡,才能令全口径预算管理不打折扣。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教授白彦锋在受访时表示,构建全口径的预算体系有助于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政府收支行为,一方面可避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一管之见”,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减少重复计算,从而还原政府财政收支的“原貌”。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研究室主任杨志勇表示,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改革,必须建立在“全口径预算”的基础之上。

        另外,省级政府必须要让中央全部了解其“全口径预算”。因此,我国“全口径预算”的全面实现依然任重道远。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王晨明认为,实现“全口径预算”、强化预算约束,与政府会计改革密切相关。这些目标的实现,尚需政府会计改革予以配套,尤其是需要构建政府会计准则及综合财务报告制度体系。

        十八届三中全会所作《决定》给出的解决方案就是推行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向社会公开政府家底。

        现行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预算会计制度重点反映政府资产资源流量信息的情况,而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财务会计能更为全面地反映政府资产资源的流量和存量信息,比如可以反映政府财务资源的来源渠道及用途,即形成什么资产和债务,结转结余情况怎样,产生了怎样的结果和效果,政府成本和绩效情况如何等,从而对财务资源进行较好的管理和监督。

        此次《预算法》的修订,与中央决定的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衔接较好,将成为对推动改革具有全局性影响的一部重要法律。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新《预算法》或将很快获得通过并推进实施,这势必将加速推进政府会计制度改革进度,倒逼政府会计制度的完善。

        事实上,此次预算法修正案做出的诸多明确规定,必将为反映和核算政府预算管理和监督活动的政府会计领域改革指明方向,甚至引发政府会计领域的深度变革。

        “单一推行一项改革的成效并不大。当前,统筹推进《预算法》和《会计法》的修订,深化预算与政府会计改革,特别是构建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也将推动和保障新《预算法》的有效落实,进而助力全面深化改革。”王晨明说。

        据悉,财政部正就拟订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征求意见。与此同时,作为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基石的政府会计准则的起草工作,也正在进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