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财会考办字[200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为了加强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工作,我们修订了《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场规则》、《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监考规则》、《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各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考务规定的宣传,及时向广大考生、监考人员分发《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生须知》和《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监考人员手册》,让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了解有关考务规定。同时应当在考试期间将《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场规则》、《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在各考点入口处等显著位置提前张贴,向考生公告。
附件:
一、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场规则
二、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监考规则
三、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
附件一: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场规则
财会考办字[2002]4号
一、考生在本科目考试开始前20分钟凭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并核对考场座次表中本人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正确,确认无误后在该表签名处签名,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置在课桌左上角,以便核查。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考试开始后60分钟内,考生不得交卷退场。
二、考生进入考场时,必须将所携带的背包、书籍、纸张、笔记、报刊、手机和寻呼机(手机和寻呼机应设置为关闭状态)、电子记事设备等主动放在考场指定的存放物品处。考试开始后考生不得相互借用文具和计算器。
三、考生可以携带钢笔、铅笔、塑料橡皮、尺子、圆珠笔和非立体式不带汉字储存功能的电子计算器(免套)进入考场和考试座位。
四、考生发现试题、答题纸分发错误,试题、答题纸字迹模糊、有折皱和污点等问题时,可举手询问,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
五、考生应当按照要求用蓝色、黑色、蓝黑色墨水的钢笔或圆珠笔在答题纸的指定位置准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工作单位和座次号;在答题卡指定位置准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并用2B铅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准确填涂准考证号、报考级别和考试科目。
六、考生在答题时,对于客观试题,应当使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中填涂答题;对于主观试题,应当使用蓝色、黑色、蓝黑色墨水钢笔或圆珠笔在答题纸指定位置答题。考生答题不得使用涂改用品。
七、考生在考试中途一般不得离开考场,如确有需要暂时离开考场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
八、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当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题、答题纸、答题卡和草稿纸反扣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不得将考试试题、答题纸、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如果考生在考试开始60分钟后,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前交卷,也应执行本款规定。
九、考生应当尊重考场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
十、考生因个人原因如座位坐错、姓名和准考证号填写、填涂错误等造成成绩差错的,后果自负。
十一、考生在考试期间违规、违纪的,按照《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十二、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则同时废止。
附件二: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监考规则
一、为规范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监考行为,严肃考风考纪,制定本规则。
二、监考人员应当按照考试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监考职责,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正常有序进行。监考人员不得从事监考以外的其他行为。
三、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必须佩带统一制发的监考标志。
四、监考人员应当在开始考试25分钟前,共同领取试题、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和两份考场座次表等,并直接进入考场。
五、开始考试前20分钟,监考人员组织考生有序进入考场,并完成以下事项:
1.监督考生将所携带的背包、书籍、纸张、笔记、报刊、手机和寻呼机(将手机和寻呼机设置为关闭状态)、电子记事设备等放在考场指定的存放物品处;
2.要求每名考生核对两份考场座次表中本人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正确,确认无误后,考生在考场座次表的签名栏内签名,对号入座;
3.向考生宣读《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场规则》、《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及有关注意事项;
4.向考生分发答题卡,并要求考生填写、填涂答题卡中的姓名、准考证号、报考级别和考试科目。
六、开始考试前10分钟,监考人员当众核对试卷袋密封情况,核对试卷袋封面的考试科目及考试时间无误后,启封试卷袋。开始考试前5分钟,分发试题及答题纸。
监考人员发现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不符,试题或答题纸漏印、错印时,应及时报请主考采取措施。
七、试题和答题纸分发完毕后,监考人员应当提醒考生清点试题和答题纸是否完整,检查试题和答题纸是否有污染、破损、漏印或字迹不清等情况,并指导考生在答题纸指定的地方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工作单位、座次号等。
八、考点发出考试开始的信号后,监考人员宣布开始答题。
九、考试开始后,由一名监考人员在前台监考,其他监考人员应当逐一核对考生本人与准考证照片、身份证照片和考场座次表照片是否相符,核对考生的答题纸和答题卡中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与身份证、准考证及考场座次表中相关内容是否相符,发现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十、监考人员对于考生提出的有关试题和答题纸的印刷等问题,应当众答复,但不得对试题的内容进行解释。
十一、开始考试30分钟后,监考人员应在两份考场座次表的考生签名处,将缺考人员划“×”符号,以示缺考。
开始考试40分钟后,监考人员应配合考点工作人员将本考场备用的试题、答题纸和备用的答题卡和缺考人员的试题、答题纸和答题卡回收并清点无误后,密封于备用试卷袋内,填写备用试卷袋的相关栏目并在指定位置签名后,将备用试卷袋交考点指定人员集中保管。
十二、监考人员对在考试中途确需离开考场的考生,必须有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前往。
十三、考试终了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当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
十四、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应当完成以下事项:
1.督促考生停止答题并将试题、答题纸、答题卡和草稿纸反扣在桌面上;
2.按座次顺序,检查核对考生答题纸和答题卡中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座次号等是否准确、完整;试题、答题纸页数是否齐全;答题卡中填写和填涂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准确、完整,并收集、清点和整理考试试题、答题纸、答题卡和草稿纸;
3.组织考生有序退出考场,并清理考场。
十五、监考人员应当根据考场的考试情况,如实填写《考场情况报告单》的各项内容,对于考生的违纪行为,应当详细填写考生的姓名、准考证号、违纪事实及有关证据;同时,在违纪考生的答题卡指定位置用2B铅笔填涂“违纪”标识,并由监考人员共同签字。
十六、监考人员应及时将整理后的考试试题、答题纸、答题卡、考场情况报告单和两份考场座次表,送交主考验收。
对于主观试题,应当将答题纸按座次号顺序装订和密封成册,然后将答题纸册、试题和考场情况报告单、考场座次表一并装入试卷袋内密封。
对于客观试题,应当将答题卡统一按座次顺序排列后,与考场座次表一并装入答题卡袋内密封。
十七、主考应对试题、答题纸和答题卡密封前后至送达指定地点并验收无误的全过程负责。
十八、为保证考试正常进行,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除主考、副主考、巡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入考场。
十九、监考人员严禁任何人在考试期间,将考试试题、答题纸、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
二十、监考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考试时间,宣布考试开始和考试结束,不得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
二十一、监考人员违反考试有关规定的,按照《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二十二、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则同时废止。
附件三: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
一、为了严肃考风考纪,维护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信誉和考生的合法权益,公开、公平、公正地评价会计人才,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参加考试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管理机构,对参加考试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认真处理。
四、处理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五、考生在考试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相应的考试答案按无效处理:
1. 未在答题纸的指定位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座次号的;
2. 未在答题卡的指定位置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考试科目的;
3. 在答题纸和答题卡中作明显标记的;
4. 对于主观试题,考生未使用蓝色、黑色、蓝黑色墨水钢笔或圆珠笔,而使用其他书写工具答题的;
5. 对于客观试题,考生未按规定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的;
6. 在密封线外和草稿纸上答题的;
7. 在答题纸或答题卡上使用涂改(修改)液的;
8. 答题纸上字迹辨认不清的。
六、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违规违纪行为,取消相关考试科目的考试成绩:
1. 抄袭他人答案或有意提供他人抄袭的;
2. 交头接耳、夹带资料、传递纸条的;
3. 擅自将背包、书籍、纸张、笔记、报刊、手机、寻呼机、电子记事设备等用品带入座位,经警告不予改正的;
4. 故意损毁试题、答题纸或答题卡的;
5. 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七、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取消其全部科目的考试成绩,停考两年,并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
1. 伪造学历或开具虚假证明的;
2. 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考试的;
3. 由他人在考场外协助答题的;
4. 串通监考人员进行舞弊的;
5. 将试题、答题纸、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6. 有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八、对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人员,通报其本人所在单位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于已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替考人员,应建议发证部门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九、对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人员、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考生,取消其当年考试资格,通报其本人所在单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在《考场情况报告单》中如实填写违规违纪考生姓名、准考证号、考试科目、违纪事实等,同时在违规违纪考生的答题卡指定位置填涂“违纪”标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管理机构根据“违纪”记录,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规违纪行为,考试管理机构必须立即停止其从事考试工作,并取消今后继续从事考试工作的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 违反考试报名、命题、试卷运送及保管和交接、试卷评阅及登分等有关规定的;
2. 丢失或损坏试卷,造成试题泄密的;
3. 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造成考试纪律混乱的;
4. 纵容、包庇考生作弊的;
5. 考试期间擅自将试题、答题纸、答题卡带出或传出考场的;
6. 考试期间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7. 参与或组织考试作弊的;
8. 擅自修改考试软件或考试成绩的;
9. 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