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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5-06  来源:】  【打印

企业会计准则第8——资产减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本准则中的资产,除了特别规定外,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
  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存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存货》。
  ()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投资性房地产》。
  ()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生物资产》。
  ()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建造合同》。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所得税》。
  ()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租赁》。
  ()《企业会计准则第22――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未探明矿区权益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7――石油天然气开采》。

                    第二章 可能发生减值资产的认定
  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会计期末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
  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第五条 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
――或有事项》所确认的因重组所发生的预计负债金额进行估计。
  第十三条 折现率应当是一个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资产特定风险的税前利率。它是企业在购置或者投资资产时所要求的必要报酬率。
  在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时已经对资产特定风险的影响作了调整的,估计折现率不需要考虑这些特定风险。如果用于估计折现率的基础是税后的,应当将其调整为税前的折现率。
  第十四条 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涉及外币的,应当以该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结算货币为基础,按照该货币适用的折现率计算资产的现值;然后将该外币现值采用计算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当日的即期汇率进行折算。

                       第四章 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
  第十五条 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第十六条 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
  第十七条 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五章 资产组的认定及减值处理
  第十八条 有迹象表明一项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企业应当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应当按照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
  资产组的认定,应当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同时,在认定资产组时,应当考虑企业管理层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方式(如是按照生产线、业务种类还是按照地区或者区域等)和对资产的持续使用或者处置的决策方式等。
  几项资产的组合生产的产品(或者其他产出)存在活跃市场的,即使部分或者所有这些产品(或者其他产出)均供内部使用,也应当在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况下,将这几项资产的组合认定为一个资产组。如果该资产组的现金流入受内部转移价格的影响,企业应当按照其管理层在公平交易中对未来价格的最佳估计数来确定资产组的未来现金流量。
  资产组一经确定,各个会计期间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企业管理层应当证明该变更是合理的,并根据本准则第二十七条 的规定在附注中作相应说明。
  第十九条 资产组账面价值的确定基础应当与其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式相一致。
  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包括可直接归属于资产组和可以合理且一致地分摊至资产组的资产账面价值,通常不应当包括已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但如不考虑该负债金额就无法确定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的除外。
  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应当按照该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资产组在处置时如要求购买者承担一项负债(如环境恢复负债等)、该负债金额已经确认并计入相关资产账面价值,而且企业只能取得包括上述资产和负债在内的单一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为了比较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在确定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及其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时,应当将已确认的负债金额从中扣除。
  第二十条 企业总部资产包括企业集团或者事业部的办公楼、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等资产。总部资产的显著特征是难以脱离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独立的现金流入,而且其账面价值难以完全归属于某一资产组。
  有迹象表明某项总部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企业应当计算确定该总部资产所归属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然后将其与相应的账面价值相比较,据以判断是否需要确认减值损失。
  资产组组合,是指由若干个资产组组成的最小资产组组合,包括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以及按合理方法分摊的总部资产部分。
  第二十一条 对某一资产组作减值测试时,首先应当认定所有与该资产组相关的总部资产。然后,根据相关总部资产能否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摊至该资产组分别处理。
  对于相关总部资产能够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摊至该资产组的部分,企业应当将该部分总部资产的账面价值分摊至该资产组,再据以比较该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包括已分摊的总部资产的账面价值部分)和可收回金额,并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处理。
  对于相关总部资产中有部分资产难以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摊至该资产组的,应当按照下列步骤处理:
  ()首先在不考虑相关总部资产的情况下,估计和比较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并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处理。
  ()其次认定由若干个资产组组成的最小的资产组组合,该资产组组合应当包括所测试的资产组和可以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础把该部分总部资产的账面价值分摊其上的部分;
  ()最后比较所认定的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已分摊的总部资产的账面价值部分)和可收回金额,并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总部资产和商誉分摊至某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该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应当包括相关总部资产和商誉的分摊额),应当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损失的金额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摊,以抵减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资产的账面价值:
  ()可收回金额按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的,还应当披露估计其现值时所采用的折现率;以及该资产前期可收回金额也按照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的情况下,前期所采用的折现率。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六条 ()()和第二十七条 ()2项信息应当按照资产类别予以披露。资产类别,是指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性质或者功能相似的资产。
  第三十条 分摊到某资产组的商誉(或者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下同)的账面价值占商誉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重大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以下信息:
  ()分摊到该资产组的商誉的账面价值。
  ()该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
  1.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确定的,还应当披露确定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方法。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不是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应当披露:
  (1)企业管理层在确定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时所采用的各关键假设及其依据。
  (2)企业管理层在确定各关键假设相关的价值时,是否与企业历史经验或者外部信息来源相一致;如不一致,应当说明理由。
  2.可收回净额按照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的,应当披露:
  (1)企业管理层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各关键假设及其依据。
  (2)企业管理层在确定各关键假设相关的价值时,是否与企业历史经验或者外部信息来源相一致;如不一致,应当说明理由。
  (3)估计现值时所采用的折现率。
  第三十一条 商誉的全部或者部分账面价值分摊到多个资产组、且分摊到每个资产组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占商誉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不重大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说明这一情况以及分摊到上述资产组的商誉合计金额。
  商誉账面价值按照相同的关键假设分摊到上述多个资产组、且分摊到每个资产组的商誉的合计金额占商誉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重大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说明这一情况,并披露下列信息:
  ()分摊到上述资产组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合计。
  ()采用的关键假设及其依据。
  ()企业管理层在确定各关键假设相关价值时,是否与企业历史经验或者外部信息来源相一致;如不一致,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