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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5-06  来源:】  【打印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借款费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借款费用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相关成本。
  借款费用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第三条 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租赁》。

                           第二章 确认与计量
  第四条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投资性房产等。
  第五条 借款费用只有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才应当开始资本化:
  ()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资产支出只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第六条 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包括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资本化金额应当按照下列步骤和方法计算:
  ()计算截止资产负债日的累计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
  累计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应当按照每笔资产支出的金额乘以该资产支出实际占用天数占整个会计期间天数的权数加总计算。
  ()计算资本化率和利息资本化金额。
  1.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一项专门借款的,该专门借款的利率即为资本化率。企业应当将累计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资本化率,计算确定当期应予以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多项专门借款的,资本化率应当根据这些专门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专门借款加权平均利率应当根据这些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除以这些专门借款加权平均数计算确定,其中,专门借款加权平均数应当根据每项专门借款乘以专门借款实际占用天数占整个会计期间天数的权数加总计算。
  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2.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超过专门借款的部分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利息中应予资本化的金额。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确定,其计算方法与专门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方法相同。
  本准则所指的资本化期间,是指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时点到停止资本化的时点的期间,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不包括在内。
  第七条 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者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
  第八条 在资本化期间,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不应当超过当期相关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
  第九条 在资本化期间内,属于借款费用资本化范围的外币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汇总差额,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成本。
  第十条 专门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成本;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一般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一条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如果中断是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必要的程序,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应当继续进行。
  第十二条 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