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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5-06  来源:】  【打印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外币折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外币交易,是指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外币是企业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外币交易包括:
  ()买入或者卖出以外币计价的商品或者劳务;
  ()借入或者借出外币资金;
  ()其他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外币项目的套期,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套期保值》。
  ()与构建固定资产相关的外币借款产生的汇兑差额,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7——借款费用》。
  ()现金流量表中的外币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1——现金流量表》。

                       第二章 记账本位币的确定
  第四条 记账本位币,是指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
  企业通常应选择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可以按照本准则第五条 规定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五条 企业选定记账本位币,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该货币主要影响商品和劳务的销售价格,通常以该货币进行商品和劳务的计价和结算;
  ()该货币主要影响商品和劳务所需人工、材料和其他费用,通常以该货币进行上述费用的计价和结算;
  ()融资活动获得的货币以及保存从经营活动中收取款项所使用的货币。
  第六条 企业选定境外经营的记账本位币,还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境外经营对其所从事的活动是否拥有很强的自主性;
  ()境外经营活动中与企业的交易是否在境外经营活动中占有较大比重;
  ()境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是否直接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是否可以随时汇回;)采用近似汇率的,近似汇率的确定方法。
  ()当期损益中的汇兑差额。
  ()处置境外经营对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