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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5-06  来源:】  【打印

企业会计准则第27——石油天然气开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石油天然气(以下简称油气”)开采活动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油气开采活动包括矿区权益的取得以及油气的勘探、开发和生产等阶段。
  第三条 油气开采活动以外的油气储存、集输、加工和销售等业务的会计处理,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第二章 矿区权益的会计处理。
  第四条 矿区权益,是指企业取得的在矿区内勘探、开发和生产油气的权利。
  矿区权益分为探明矿区权益和未探明矿区权益。探明矿区,是指已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矿区;未探明矿区,是指未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矿区。
  探明经济可采储量,是指在现有技术和经济条件下,根据地质和工程分析,可合理确定的能够从已知油藏中开采的油气数量。
  第五条 为取得矿区权益而发生的成本应当在发生时予以资本化。企业取得的矿区权益,应当按照取得时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申请取得矿区权益的成本包括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土地或海域使用权支出、中介费以及可直接归属于矿区权益的其他申请取得支出。
  ()购买取得矿区权益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中介费以及可直接归属于矿区权益的其他购买取得支出。
  矿区权益取得后发生的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和租金等维持矿区权益的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条 企业应当采用产量法或年限平均法对探明矿区权益计提折耗。采用产量法计提折耗的,折耗额可按照单个矿区计算,也可按照若干具有相同或类似地质构造特征或储层条件的相邻矿区所组成的矿区组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探明矿区权益折耗额=探明矿区权益账面价值×探明矿区权益折耗率
  探明矿区权益折耗率=探明矿区当期产量/(探明矿区期末探明经济可采储量+探明矿区当期产量)
  第七条 企业对于矿区权益的减值,应当分别不同情况确认减值损失:
  ()探明矿区权益的减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资产减值》处理。
  ()对于未探明矿区权益,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减值测试。单个矿区取得成本较大的,应当以单个矿区为基础进行减值测试,并确定未探明矿区权益减值金额。单个矿区取得成本较小且与其他相邻矿区具有相同或类似地质构造特征或储层条件的,可按照若干具有相同或类似地质构造特征或储层条件的相邻矿区所组成的矿区组进行减值测试。
  未探明矿区权益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未探明矿区权益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得转回。
  第八条 企业转让矿区权益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转让全部探明矿区权益的,将转让所得与矿区权益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让部分探明矿区权益的,按照转让权益和保留权益的公允价值比例,计算确定已转让部分矿区权益账面价值,转让所得与已转让矿区权益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转让单独计提减值准备的未探明矿区权益的,如果转让所得大于矿区权益账面价值,将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转让所得小于矿区权益账面价值,以转让所得冲减矿区权益账面价值,不确认损益。
  ()转让以矿区组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的未探明矿区权益的,如果转让所得大于矿区权益账面原值,将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转让所得小于矿区权益账面原值,以转让所得冲减矿区权益账面原值,不确认损益。
  第九条 当未探明矿区()内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而将未探明矿区——固定资产》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承担的矿区废弃处置义务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或有事项》中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当将该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并相应增加井及相关设施的账面价值。
  不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在废弃时发生的拆卸、搬移、场地清理等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矿区废弃是指矿区内的最后一口井停产。
  第二十四条 井及相关设施、辅助设备及设施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资产减值》处理。

                               第六章 披露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有关的下列信息:
  ()拥有国内和国外的油气储量年初、年末数据。油气储量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全部储量、合营油气储量的份额。
  ()当年在国内和国外发生的矿区权益的取得、勘探和开发全部支出。
  ()探明矿区权益、井及相关设施的期末金额,累计折耗和减值准备金额以及计提方法;与油气开采活动相关的辅助设备及设施的期末金额,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金额以及计提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