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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5-06  来源:】  【打印

企业会计准则第30——财务报表列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务报表的列报,保证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
  ()现金流量表;
  ()附注。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财务报表中交易和事项的确认和计量。
  ()现金流量表的内容、格式和列报要求。
  ()其他会计准则规定的特殊列报要求。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企业不能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
  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不再合理的,企业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注中披露这一事实。
  第五条 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下列情况除外:
  ()会计准则要求改变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
  ()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后,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六条 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
  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其所属类别具有重要性的,应当按其类别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
  重要性,是指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做出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具有重要性。重要性应当根据企业所处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加以判断。
  第七条 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不得相互抵销,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资产项目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
  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损益,以收入扣减费用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
  第八条 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应收及预付款项;
  ()交易性投资;
  ()存货;
  ()持有至到期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性房地产;
  ()固定资产;
  ()生物资产;
  ()递延所得税资产;
  (十一)无形资产。
  第二十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的合计项目。
  第二十一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短期借款;
  ()应付及预收款项;
  ()应交税金;
  ()应付职工薪酬;
  ()预计负债;
  ()长期借款;
  ()长期应付款;
  ()应付债券;
  ()递延所得税负债。
  第二十二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包括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和负债的合计项目。
  第二十三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净利润;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项目及其总额;
  ()会计政策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累积影响金额;
  ()所有者投入资本和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等;
  ()按照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
  ()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期初和期末余额及其调节情况。第六章 附注
  第三十一条 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第三十二条 附注应当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相关信息应当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等报表中列示的项目相互参照。
  第三十三条 附注一般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披露:
  ()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和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等。
  ()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包括下一会计期间内很可能导致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重大调整的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等。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终止经营税后利润的金额及其构成情况等。
  ()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前提议或宣布发放的股利总额和每股股利金额(或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总额)
  第三十五条 下列各项没有在与财务报表一起公布的其他信息中披露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
  ()企业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企业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
  ()母公司以及集团最终母公司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