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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5-06  来源:】  【打印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合并财务报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母公司,是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企业(或主体,下同)
  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 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合并资产负债表;
  ()合并利润表;.
  ()合并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
  ()合并现金流量表;
  ()附注。
  第四条 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第五条 外币财务报表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外币折算》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1——现金流量表》。

                             第二章 合并范围
  第六条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加以确定。
  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第七条 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第八条 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视为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根据公司章 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本期不再纳入合并范围的原子公司,说明原子公司的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母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本期不再成为子公司的原因,其在处置日和上一会计期间资产负债表日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金额以及本期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和利润的金额。
  ()子公司向母公司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严格限制的情况。
  ()需要在附注中说明的其他事项。产负债表的影响应当抵销。
  第十六条 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列示.
  第十七条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偾表时,不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第十八条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第二节  合并利润表
  第十九条 合并利润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利润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利润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应当抵销。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期末全部实现对外销售的,应.当将购买方的营业成本与销售方的营业收入相互抵销。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期末未实现对外销售而形成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资产的,在抵销销售商品的营业成本和营业收入的同时,应当将各项资产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予以抵销。
  ()在对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问销售商品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所包含的来实现内部销售损益进行抵销的同时,也应当对固定资产的折旧额或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与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相关的部分进行抵销。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债券所产生的投资收益,应当与其相对应的发行方利息费用相互抵销。
  ()母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应当与对方当期净利润相互抵销。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对合并利润表的影响应当抵销。
  第二十条 子公司当期净损益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应当在合
  并利润表净利润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列示。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其余额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公司章 程或协议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并且少数股东有能力予以弥补的,该项余额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公司章 程或协议未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的,该项余额应当冲减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该子公司以后期间实现的利润,在弥补了由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所承担的属于少数股东的损失之前,应当全部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第二十二条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第二十三条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第三节  合并现金流量表
  第二十四条 合并现金流量采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现金流量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现金流量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翩。
  ()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表决权不足半数但能对其形成控制的原因。
  ()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其他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但未能对其形成控制的原因。
  ()子公司所采用的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政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