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库[2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特制定《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
附件: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
财政部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
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总预算会计基础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财政国库管理和执行机构。
第三条 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包括:
(一)明确岗位职责分工,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二)规范账户管理;
(三)严格财政资金收付、调度管理,加强会计监督;
(四)及时组织会计核算,全面、准确反映预算执行;
(五)规范印章、票据、会计档案管理;
(六)其他基础性工作。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完善相关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保障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不断提高总预算会计管理水平。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组织和开展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本级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 岗位和人员管理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财政国库管理要求和财政总预算会计业务需要,遵循制衡、高效原则,科学设置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岗位,岗位设置不得交叉、重复。
第七条 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岗位包括账户管理岗位、资金调度岗位、审核岗位、支付岗位、会计核算岗位、监督管理岗位等:
(一)账户管理岗位,主要负责对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等进行管理;
(二)资金调度岗位,主要负责分析财政资金结构和收支变动情况,预测财政资金流量,科学合理调度财政资金;
(三)审核岗位,主要负责依据预算对用款计划、支付申请等进行审核;
(四)支付岗位,主要负责对支付申请及相关单据要素进行复核,并开具支付凭证;
(五)会计核算岗位,主要负责对各类财政资金收支、债权债务、往来款项和上下级财政间结算等事项进行核算,并负责组织日常对账、编报会计报告;
(六)监督管理岗位,主要负责对财政部门内部资金收付管理和预算单位财政资金使用实施会计监督。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岗位责任制,按照岗位设置要求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足额配备相关人员,明确岗位人员职责分工:
(一)负责开具支付凭证人员不得管理支付业务专用印章,不得兼管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管理支付业务专用印章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核算工作;
(三)负责管理信息系统人员不得兼管财政总预算会计具体业务工作;
(四)其他需要相分离的工作,应当由不同人员负责。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设定总预算会计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使用和管理人员的操作权限,加强密码和密码设备管理,禁止未经授权人员使用业务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选用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从事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熟练掌握财政预算、国库管理等有关知识。
会计核算岗位人员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财政总预算会计其他管理岗位人员原则上也需要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在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不满二年的人员不得从事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财政总预算会计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开展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和廉政风险教育。
第十二条 第三十九条 会计核算人员不得直接在信息系统中更改登记有误的账簿信息,应当采取冲销法或补充登记法,重新填制调账记账凭证,复核无误后登记会计账簿。
第四十条 会计核算人员应当按月进行会计结账,具体结账按《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对账制度,采取网上对账、交叉对账、后台对账等方式,确保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第四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内部国库机构要与业务管理机构核对资金账等;上下级财政部门要核对资金账;财政部门要与本级各预算单位核对资金账等,与征收机关核对资金账,与同级人民银行国库核对资金账,与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通过后台对账方式核对专户资金账,有条件的地方要与开户银行的上级单位核对专户余额账。
第四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 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定期编制和汇总会计报告,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第四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结合实际需要定期打印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装订成册,并由制单人员、记账人员、复核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等相关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四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指导本级预算单位做好日常会计管理工作,组织年度财政决算、部门决算的编审和汇总工作。
第四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总预算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由专人妥善保管。总预算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信息系统存储的总预算会计原始数据应当由专人定期备份至机房专用存储设备。保存电子会计数据的存储介质应当纳入容灾备份体系妥善保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对账户管理、财政资金管理、会计核算等日常工作实施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四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严格监督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拨付情况和本级预算单位财政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的指导,定期检查下级财政部门账户管理、财政资金管理、会计核算等工作开展情况,及时通报检查结果。
第五十一条 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工作,自觉接受审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其他资金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