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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全国会计资格考试辅导教材《财务管理》答疑(一)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6-28  】  【打印

1.教材第42页倒数第三行,“根据上述β系数的定义可知,当某资产的β系数等于1.....小于1.....大于1....”,给出了三条结论。因为公式中有相关系数,相关系数是大于负1小于1,即使按相关系数为大于0小于1,也无法理解第12条结论。请问如何得出第12条结论的?

解答:关于教材的三条结论,结合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来理解相对更容易一些。如:

某股票的必要收益率=无风险收益率+该股票的β系数×(市场组合收益率-无风险收益率)

根据这个表达式可知,当市场组合收益率增加1%时,某股票的必要收益率增加的百分数=该股票的β系数×1

所以:

当某股票的β系数=1时,如果市场组合收益率增加1%时,则该股票的必要收益率增加的百分数=1×1%=1%。

当某股票的β系数<1时,如果市场组合收益率增加1%时,则该股票的必要收益率增加的百分数<1%。

当某股票的β系数>1时,如果市场组合收益率增加1%时,则该股票的必要收益率增加的百分数>1%。

 

2.教材第107页,“8.强制性转换条款”的第3行“如果股价长期低于转股价格,又未设计赎回条款,投资者不会转股。”,请问股价长期低于转股价格,是否应该要设计回售条款?

 解答:教材中本段的意思是,从保护发行公司的角度出发,设计赎回条款、强制转换条款可以增加发行公司的主动权。

1)如果股价长期低于转股价格,投资者可能不会转股,而是选择持有至到期再兑付;或者,如果设计了“回售”条款,那就可能提前兑付。结果都可能导致公司无法支付到期债务甚至破产。此时,发行公司可以考虑设计赎回条款强制性转换条款增加主动权、避免提前兑付导致现金流出甚至挤兑和破产。作为补偿,公司需要增加公司发行证券的成本(也就是支付给投资者的报酬)。

(2)在“股价长期低于转股价格”的情况下,设计“回售条款”以增加可转债投资者主动权、增加可转换债券对投资者的吸引力,降低债券发行的难度。也就是说,投资者有可能在到期前某一时刻将债券回售给发行公司,从而使可转债投资顺利变现。但这样一来,由于证券相对容易出售,公司可以降低证券发行的成本(即支付给投资者的报酬)。

(3)公司究竟采用何种策略,需视公司实际情况而定。

 

3.教材第132页,【例5-19】倒数第17行,企业预期追加筹资后销售额1 200万元,预期获利280万元,及甲方案ESP= 0.274元和乙方案EPS=0.256元,请问是如何计算的?

解答:

1200×160%)-200280(万元)

28040×120%)/600100)=0.274(元)

2804048×120%)/6000.2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