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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全国会计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答疑(一)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6-28  】  【打印

1.教材第45页第17行(4)中,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请问什么是“关联交易”?如何理解关联交易?

解答: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有关关联方的构成及关联交易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关联方披露》的规定学习)。关联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的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一种交易行为。关联交易从有利的方面讲,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从不利的方面讲,由于关联交易方可以运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进行,从而有可能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现象,形成对股东或部分股东权益的侵犯,也容易导致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

我国现行公司法首次对公司关联交易进行规制。公司法第21条第1款明确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这一强制性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关联交易的基本态度,即对不公正关联交易给予禁止。 该法第216条对关联关系进行了基本界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同时,该法第124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审议。

 

    2. 教材第62页,【例2-11】答案是否有误,是否应该是“BD”?

解答:答案没有错误。按照公司法规定,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大会。【例2-11】中的A项为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1∕2时,即更不足2∕3,就更应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