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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全国会计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答疑(一)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7-19  】  【打印

 

1.教材第19页【例1-5】中涉及营业税,现在已全面实行营改增,相关涉及营业税的是否需要改为增值税?

解答:这部分内容主要是考察仲裁法的适用范围。纳税人与税务机关有关涉及税收的法律关系不属于仲裁受案的范围。这个案件发生时间是在营改增之前。

 

2.教材第40页第4行中,“3、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其中增加这两个字是否有误?应该删除?  

解答: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的规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3.教材第41页,六、分公司登记知识点中写到,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这里的公司登记机关是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吗?

    解答:是的。因为分公司的登记机关是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由其颁发《营业执照》,因而变更登记也应在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办理。

 

4.教材第49页倒数第3行,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的监事选举产生。请问监事会主席应该是由全体监事选举产生,还是过半数的监事选举产生

解答:应当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即过半数的监事选举产生。

 

5.教材第62页倒数第4行:股东大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请问:过半数是指过参会股东表决权的半数,还是公司全部登记股东表决权的半数?  

解答: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不是指公司全部登记股东表决权的过半数。

 

6.教材第67页第10行,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权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我想问这其中公司股权管理是不是应该改成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否则与《公司法》中第123条规定不符。 

解答:是的。应该是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

 

 7.教材第159页第5点(第7-9行)的表述和下文的【例4-9】是否矛盾?第5点表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持有不足6个月的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而【例4-9】表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持有不足6个月的股票。

解答: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隐含着对相关人员此类行为的禁止。这从该条的但是部分可以看出,即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8.教材第303页,倒数第14行,4.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即不征收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项目,主要有:(1-5)。可以理解为这些项目不在营改增范围之内么?

解答:都在营改增的范围内。

 

9.教材第426页,【例8-4】选项A“省级政府举借债务,应经国务院批准为什么是正确的?因为书上第425页写到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解答:经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因此,省级政府举借债务,应经国务院批准。第425页说的情况是地方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批准,而非是否可以适度举借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