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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5-03  来源:】  【打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 2008年11月5日   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十七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二十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