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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5-06  来源:】  【打印

企业会计准则第38——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财务报表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是指企业第一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第三条 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后发生的会计政策变更,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8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 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对所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重新分类、确认和计量,并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

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时,除按照本准则第五条至第十九条规定要求追溯调整的项目外,其他项目不应追溯调整。

第五条 对于首次执行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 ——企业合并》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尚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差额应全额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以冲销股权投资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

(二)除上述(一)以外的其他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存在股权投资贷方差额的,应冲销贷方差额,调整留存收益,并以冲销贷方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存在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

第六条 对于有确凿证据表明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首次执行日可以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第七条 在首次执行日,对于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且该日之前尚未计入资产成本的弃置费用,应当增加该项资产成本,并确认相应的负债;同时,将应补提的折旧(折耗)调整留存收益。

第八条 对于首次执行日存在的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计划,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9 ——职工薪酬》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负债,并调整留存收益。

第九条 对于企业年金基金在运营中所形成的投资,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第十条 对于可行权日在首次执行日或之后的股份支付,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 ——股份支付》的规定,按照权益工具、其他方服务或承担的以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将应计入首次执行日之前等待期的成本费用金额调整留存收益,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首次执行日之前可行权的股份支付,不应追溯调整。

第十一条 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或有事项》的规定,将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重组义务,确认为负债,并调整留存收益。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在首份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内对外提供中期财务报告的,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2 ——中期财务报告》的规定。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表项目金额的变动情况。

第二十一条 首份年度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上年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列报的比较信息。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发生变更的,应当对上年度比较数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但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对于原未纳入合并范围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合并财务报表》规定应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在上年度的比较合并财务报表中,企业应当将该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对于原已纳入合并范围但按照该准则规定不应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在上年度的比较合并财务报表中,企业不应将该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上年度比较合并财务报表中列示的少数股东权益,应当按照该准则的规定,在所有者权益类列示。

应当列示每股收益的企业,比较财务报表中上年度的每股收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4 ——每股收益》的规定计算和列示。

应当披露分部信息的企业,比较财务报表中上年度关于分部的信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5 ——分部报告》的规定披露。